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18 14:39
作者:eminem杨 时间:2015-03-18 11:30:36
ZG把江山糟蹋成这个样子,兄长真是重任在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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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则易饱,倦则易安,困难并不太大。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18 15:39
可以把《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17条概括为:
第一条 天赋人权
第二条 政治结合的目的--保护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条 主权在民
第四条 自由的限度
第五条 法律的作用
第六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七条 不得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第八条 刑罚必要但须法定
第九条 无罪推定原则
第十条 信教自由
第十一条 言论自由
第十二条 武装力量存在的意义是保障人权
第十三条 征税必须公平
第十四条 公民有权监督国家财政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要服从社会
第十六条 必须分权,才谈得上宪政
第十七条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793年6月,雅克宾派通过的法国新宪法,把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改成了三十五条。其第一条为:“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有人主张,社会主义萌芽于此,还是有些道理的。
第二十五条更加明确地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
第三十五条则再一次肯定了革命无罪,造反有理:
“当政府违犯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大革命的伟大法律成果。在人权方面,它宣布自由、平等、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在法治方面,它宣布了许多法制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不得非法逮捕,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在政权方面,它宣布了国家的最高主权属于人民,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完全有权利反抗暴政,社会整体的幸福才是组织国家的目的。进一步拓展了北美《独立宣言》的人权观念。充分体现了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奠定了近代民主国家宪法的基础。在人类文明进步史上享有崇高地位。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0 11:47
作者:思念的角色 时间:2015-03-19 11:07:08
正果能修往天台,坚持住考验还是可以有人间天堂。当时如虚云大师和弟子本焕长老,涤华禅师,普钦大法师,王治平居士,以及先前在海外的宣化上人,南怀谨,圣严法师,星云大师等,无不是这类的代表,为佛教尤其的中国文化今日的复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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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佛教的复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却不是为你们的FLG。
阁下不要忘了,南怀瑾先生对你们不屑一顾;圣严法师,星云大师更是同声斥责FLG为邪教。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0 12:45
作者:梦霞1980 时间:2015-03-19 16:28:32
天主老师,最近在看范冰冰演的武则天,虽然此剧歪曲了很多历史史实。但他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待了历史,比如唐高宗,一直认为他是个无用的人,但是想想他在那个位置能把大唐搞成那样也很不错了。还有武则天此剧演的则天女皇这么善良,不知道真实的历史真相唐高宗和武则天是个什么样子的,比较好奇,不知道天主老师能否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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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灭西突厥,高句丽,百济,在白江口击溃日军。其时唐朝版图东起朝鲜半岛,西到咸海、波斯,北包贝加尔湖,乃是汉家皇帝曾经拥有的最大疆域,武功极盛。且在位期间户口繁庶,文治蒸蒸,洵非庸主也。
武则天是一个冷酷的女人,但非常聪慧,善于治国。她文才很高,这首《如意娘》就是她写的:
看朱成碧思纷纷,憔悴支离为忆君。
不信比来常下泪,开箱验取石榴裙。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0 15:29
二战之后,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极具历史意义的伟大文献。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3 11:47
作者:山中蕉客 时间:2015-03-21 11:33:54
这段到处乱跑,顶贴来迟!支持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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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欢迎贤弟!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3 12:11
作者:东方黑2011 时间:2015-03-21 00:23:32
兄长以前讲过藏密双身法的原理,谁还记得是在哪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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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密双身法的根本原理,就是宇宙生命皆分阴阳,三界之内就不必说了,超级生命,几万个层次的神佛,除了上帝,概莫能外。
原始佛-上帝-普贤王如来佛父拥抱着裸体的普贤王如来佛母,即寓大道由阴阳合成。但就是在至尊上帝那里,阴阳也不能说就是绝对平衡的。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3 12:42
普贤王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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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3 13:21
作者:尘幻作灭 时间:2015-03-21 19:12:03
大梵先生,有一问题想请教:
本源境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跟个人修行境界又是一个什么关系?本源境界意味着修行的顶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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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源境界在我看来,就是一真法界,就是个体元神与宇宙真空场交融。所谓“光明寂照遍河沙,凡圣含灵共一家;一念不生全体现,六根才动被云遮。”是也。
圆瑛大法师述此定境曰:“狂心歇处幻身融,内外根尘色即空。洞彻灵明无挂碍,千差万别一时通”。
一山国师曰:“一念空时万境空,重重关隔豁然通。东西南北了无迹,只此虚玄合正宗。”
憨山大师入定,觉世界平沉,大光明现,即说偈曰:
“海湛空澄雪月光,此中凡圣绝行藏,金刚眼突空华落,大地都归寂灭场。”
——这是道家所谓还虚,百尺竿头,还有炼虚合道一大步。
个人修行境界千差万别,能至还虚,算是出三界了。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3 13:47
作者:刘炬尘 时间:2015-03-22 08:59:30
武则天是一个冷酷的女人,但非常聪慧,善于治国。她文才很高,这首《如意娘》就是她写的:
看朱成碧思纷纷,憔悴支离为忆君。
不信比来常下泪,开箱验取石榴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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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白龙每一转都是文采飞扬,受教!拜谢兄长!!赵匡胤如何,兄长解读一下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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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也有一点文采。其诗曰:
“太阳初出光赫赫,千山万山如火发。
一轮顷刻上天衢,逐退群星与残月”。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3 14:58
作者:杨韶明 时间:2015-03-21 21:52:20
自由即死亡
自由如果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杀人想放火也可以了。
自由如果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纳粹的法律允许屠杀基督徒共产党人犹太人可以焚烧他们的书籍,纳粹的种族屠杀也是合理的了。
自由如果是想不做什么就不做什么,学生可以不做作业了,工作劳动也可以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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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3 15:40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三次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联合国确定每年的12月10日为国际人权日,就是为了纪念此事。
《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它为其后出现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做好了铺垫。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时,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是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
《宣言》颁布后,联合国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可以看到:世界早期宪法性文件的侧重点都是放在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人身自由权及政治权利之上的。(无论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还是美国、法国的成文宪法都不例外,都属于人权立宪。)但经过一百多年的急剧发展,人权的疆界已经从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拓展到了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这与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及社会主义运动的激烈反抗恰成正比。
《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禁止任何歧视;第十二条保护所有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荣誉和名誉;第十三条确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迁徙和居住自由,人人有权离开本国,返回本国;第十四条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政治庇护;第十六条成年男女婚姻自由;第二十一条人人有直接或通过代表治国之权,人民的意志要通过真正的选举体现。第二十二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十三条人人有权工作,组织和参加工会;第二十五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他的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都是以往几个世纪闻所未闻的崭新提法。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4 15:39
反者道之动。虽然总体上趋向光明,(有高级-超级生命在背后控制)人类历史还是以循环往复的形式运动-变化着。没有两次世界大战所导致的空前人道灾难,满目疮痍,血流成河,令人类清醒地认识到了维护正义,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极端重要、紧迫,人类也不会立即成立联合国,颁布《联合国宪章》,制定《世界人权宣言》。
(一般认为,《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的权威解释,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郑重宣示,因而它被许多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所广泛征引。)
惨烈的全球性的战争凸显了下层人民的力量,使各国统治阶级中蔑视、敌视人民的保守势力遭到了极大削弱。列强之间的毁灭性战争,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崛起,也在客观上瓦解了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势力,促进了亚、非、拉各殖民地的自由、解放运动,使违背人权基本原则的世界殖民体系日暮途穷。
虽然由于哲学和制度之弊,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已经完全失败,然而人权概念的充实和扩展,人权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向着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深入,世界殖民体系的崩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归功于彼——从这种辩证的角度,人们也许能理解上天派遣黑龙和白龙下界,转生到苏俄与中国的深意。
正如学者所说:
“《世界人权宣言》试图为世界上所有人——无论男性和女性、黑人或白人、共产主义者或资本主义者、胜利者或失败者、富人或穷人、多数者或少数者——设立一套权利标准”。——随着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法律文件援引《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全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逐字采纳宣言条文或提及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已经从一份没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建议转变为具有国际习惯法性质的文书,它的特殊效力则更加有力的支持了人权的普世性这一原则”。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的判决书也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专制制度彻底消亡后,《世界人权宣言》将取得世界《人权法案》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5 08:38
作者:东方黑2011 时间:2015-03-25 07:11:44
苏俄和中华民族,被共产主义折腾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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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幸好生命是永远的,上天还可以给那些无辜者以各种补偿。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5 09:05
作者:仙逸无 时间:2015-03-24 18:12:53
精彩,顶兄,反者道之动,相生相克,果然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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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伤被害并不都是因果报应,(或者说非常恰当,一一对应的因果报应)历次灾劫中往往都有一些无辜者。所以大灾大劫后,上天甄别,安排无辜者,已经成了惯例。来函中提及这一点的非常多。
某人积德不足,本来不能上天,但死于非命,就有可能因祸得福,去补充天上的空缺。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5 12:34
《世界人权宣言》注重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对西方传统人权观念的一大突破,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次伟大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称为第二代人权)对于新生的民**主国家制定新宪法具有约束作用,值得我们注意。
第22条宣布的是其基本原则:“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通过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其第25条则直截了当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的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战后西方发达国家,损上益下,割富济贫,建立福利社会,大大缓解了阶级对立。这与西方国家自身民主的深化,与马**教魔影笼罩欧亚大陆,息息相关。但别出机杼,彻底超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民主社会主义),还有待于地球上二十一世纪理论家与政治家不拘一格的崭新创造。
{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的恶疾一再发作,使整个世界左倾。马列一派的人权理论轻视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但注重人的经济权利。社会民主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者主张两者兼顾。(但未得其法;)富兰克林.罗斯福等人提倡给人类以不虞匮乏的自由,提倡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都是对此的回应。}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5 15:36
必须指出:张伯苓先生的胞弟,哲学家、教育家、外交家——中国代表张彭春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并在起草过程中做出了杰出贡献,享誉世界。
在1947年1月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张彭春当选为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并因起草的草案水平相当高,被推选为《宣言》起草委员会的副主席。凭借出色的外交手腕,他化解了谈判过程中的无数次僵局,成了东西方文化的调解和沟通者。
张彭春先生强调说:“中国的哲学思想和儒家学说,早已为欧洲哲人所倾服。19世纪的欧洲人民虽然走向狭隘之路,并以自我为中心,但经过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应以博大的眼光来看世界性的大问题”。
现代研究者认为,张彭春以自己的渊博知识和超群智慧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做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杰出贡献:
一、提出整体起草方案,首先为《宣言》准确定性;
二、坚持中国传统文化,成功融入儒家思想;
三、坚持人权的普遍性,解决有关人权来源的论争;
四、主张简洁而易于把握的原则,使宣言具有严谨的结构;
五、利用超凡智慧,创造性打破僵局并化解了矛盾;
六、凭借渊博学识,主导着起草过程中的话语权;
七、重视经社文权利,提出彼此宽容及和谐的社会理念;
八、从哲学高角度思考问题,向世界阐述了中国的人权观。
张彭春说:“世界上已有35部或40部宪法有了人权法案,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各国的人生观或思想体系不同,达成协议是可能的。”
“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曼的思想也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在人权方面,不能忘记大多数人。”
张彭春先生对《宣言》具体条文的贡献很多,上网一搜便见。譬如他将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放在了宣言之中,“良心”一词便基于张彭春的建议,写入了宣言第一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人权委员会主席艾琳娜·罗斯福(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夫人)称赞道:“张彭春给我们大家都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因为他具有幽默感,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他都能够机智地引述中国名言来应对。”
联合国人权司第一任司长约翰·汉弗莱说:“他是折衷艺术的大师,通过引用孔子的名言,总是能找到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免于陷入僵局。”“他(张彭春)的睿智在任何其他委员会成员中非常突出。”
联大第三委员会主席马立克在《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前夕,在联大高度评价了张彭春的贡献:“我必须提及张彭春博士,他是人权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一位杰出的副主席。他经常引用东方智慧和东方哲学,每次都是成功地开阔我们的视野,而且他借助其特殊的起草天才,能够愉快地调整我们的许多条款。”
法国代表卡森先生甚至声称:“全靠张先生用适当词句,摒除障碍,宣言才得以顺利通过。”
学者萨尼·突维斯认为:“中国代表张彭春当年把儒家的一些理念、观点引入《世界人权宣言》的审议过程,这种努力导致了宣言的最后形成并通过。在智慧的高度上,张彭春对宣言的形成所尽的责任比谁都要大,他将具有更为普遍性而非纯粹西方的思想注入于世界人权宣言之中。”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6 15:17
《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惜世界上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主要是共产主义国家)则只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用一个公约同时囊举两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社会上达成共识。为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另外组织撰写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大人权公约,同时开放供各国签署,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1966年,1976年3月生效)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A公约、1966年,1976年1月生效)——三者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6 15:3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五条
一、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於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於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加以限制或克减。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6 15:3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及签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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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7 09:05
注:上图中深绿色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占世界绝对多数。
橙色为尝试退出的缔约国。(北朝鲜)
淡青色是政府已签署但议会尚未批准的国家。(中国,古巴)
蓝灰色非缔约国亦非签署国。(沙特,缅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由于《公约》与其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其国务院至今未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无法批准该公约。为此,它饱受批评。
譬如,2013年3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两会”之际,一百多名中国民间人士曾经联署呼吁人大尽快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7 09:08
作者:newphie1 时间:2015-03-26 19:54:55
真是可悲啊,整个星球只有寥寥无几的几个国家,中间的一大块就有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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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说某国是地球上最大的一条臭鱼,确是一点不错。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7 09:51
作者:Archangel_S 时间:2015-03-26 23:03:57
置顶!可惜跟某些无神论匪徒们解说人权毫无作用。他们只信谁拳头大,只信谁实力强。
对别人输出恐惧与暴力多简单呀,看着这些弱小的生物在老子面前战战兢兢,瑟瑟发抖,毕恭毕敬的孙子样,自我感觉那个优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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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之。有德者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大德受命于天,方能御世临民。——那些宣扬无神,崇尚暴力的无知蠢人,只能转生为皂隶臣仆,供人驱使,还想向别人输出恐惧与暴力,呵呵...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7 11:24
作者:仙逸无 时间:2015-03-26 13:22:46
天主兄,在此愚弟有个疑问,就是:这些无辜的人死于灾难,离开人世后,是否有专门安排使者接引、开导他们?佛教里常说菩萨畏因,凡夫畏果。因果曲折,绝对不止三世。此间绝对有一个中心,出了三界,还得受因果规律!耶稣说:就是天地废去,律法也不可能废去。上帝和律法,这是同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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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是至上的原始神;律法是上帝为人类制定的规则,二者不是一回事。
律法十诫,第一条:除我之外不可有别的神。第二条:爱我、守我诫命。第三条:“不可妄称神名;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说的都是人要爱神。我已经说过:爱神你才能接受到神的能流,得到神的赐福。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第六条:不可杀人。第七条:不可奸淫。第八条:不可偷盗。第九条:不可做伪证害人。第十条: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妻子、仆婢、所有。——说的都是要爱人。爱人你才能积德,并换取以后各种各样的快乐。
所以耶稣把十诫概括为爱上帝和爱人两大总纲。若欲进一步概括,则“善恶有报”一语即是——爱神爱人就是善;不爱神不爱人就是恶;都有相应的回报。(就像牛顿第三运动定律所说,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
我们的至尊上帝,在创造四大宇宙时,已经把“善恶有报”的法则嵌入了宇宙的物质结构中。
在创造人类时,又把它镌刻在了人的心底。构成了所谓“良知”。即康德所说,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上帝把“善恶有报”的自然法嵌入了宇宙结构。它的物质基础就是所谓“天脑”-阿赖耶识超高级灵体计算机中的自动处理系统。——阿赖耶识会自动化,无分别,无遗漏地瞬间储存一切信息;而一旦有了外缘,它也会自动启动,自动分析,自动处理,使业因与业果,一一对应,丝毫不爽。处理的结果极其精确,妙不可言,令神灵都赞叹不已。
出了三界,若得正果,人就获得了永生。但仍然要受因果规律支配。{也有特殊情况。譬如真龙天子替天行道,替别人向恶人(可能是前世杀人者)索命,则不一定受报。}
如果无辜(绝对无辜的几乎没有。除了下来救世的神灵,如耶稣,世人都有罪。)的人,或者说罪不至死的人死于非命,离开人世后,会有上天使者接引他们升入各层天界,分派职位,(有的会变成动物、植物)此前都会召集大会,由高层次神灵给他们讲法,开导他们。这种工作,耶稣基督就经常做。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7 11:33
作者:山中蕉客 时间:2015-03-25 22:58:37
顶贴!支持兄长厘清人类文明的基本概念和基石之一——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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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贤弟!
宪法由两部分组成: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要起草新宪法,澄清人权概念,也是迫不得已啊。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27 13:3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八条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乙)在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中,第三款(甲)项的规定不应认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于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
(丙)为了本款之用,“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
(1)通常对一个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非属(乙)项所述者;
(2)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以及在承认良心拒绝兵役的国家中,良心拒绝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国家服务;
(3)在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
(4)属于正常的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别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
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第十三条
合法处在本公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侨,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以被驱逐出境,并且,除非在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应准予提出反对驱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当局或由合格当局特别指定的一人或数人的复审,并为此目的而请人作代表。
第十四条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
(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六、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十五条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刑罚。
第十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
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
三、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以保证缔婚双方在缔婚、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的权利和责任平等。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应为儿童规定必要的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一、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
二、每一儿童出生后就立即加以登记,并应有一个名字。
三、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
第二十五条
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第二十六条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第二十七条
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公约》余下的第四部分至第六部分,是关于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提名、选举。选举地点,时间,任期,委员薪俸,委员会议事规则,缔约国提出的报告等等规定。总计五十三条。无须殚述。联合国的公约文本由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缮成。
该《公约》还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分别是关于设立个人来函申诉机制的第一任择议定书和载明了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各个缔约国可自行决定是否加入上述议定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管,它由18名专家组成,每年开会三次,以审查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
至2014年4月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168个缔约国,几乎覆盖了整个地球。
英国于1976年缔约,并在同年批准《公约》适用香港。香港立法局通过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容节录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法律体系中享有凌驾性——就是说所有与之抵触的法例都得予以修改。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认为《公约》部分内容抵触《基本法》,要取消《公约》的凌驾性地位,与港人争执至今。
中华民国政府于1967年10月05日签署该公约,后于1971年10月退出联合国。2009年3月31日,中华民国立法院终于通过了两大公约。2009年5月,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批准并颁布全台湾正式施行。
马英九说:“施行法生效之后,这项公约内容已变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这点意义非常巨大;而把国际法转化成国内法,更是立法技术上的一项创举....”——台湾的两公约施行法规定,各级政府机关的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合两公约规定者,应于本法施行后2年内修正或废止。但马英九的批准书转交联合国时遭到了拒绝。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在社会紧急状态下的克减权,不得克减的七条权利是:
1) 生命权
2) 免于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
3) 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的自由
4) 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的自由
5) 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
6) 法律前的人格权
7)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30 13:23
作者:山中蕉客 时间:2015-03-27 15:12:23
@论金 2015-03-26 18:53:51
这类骗子神棍,一眼就能看穿的神棍们,版主应该直接封杀账号。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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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脆这样,老兄!
建议你看谁不顺眼,就直接拿菜刀一刀砍杀算了。“永久性的”!还用得着“封号禁言”那么啰嗦麻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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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看完佛经,释曰:“什么前世今生来生,其实可以理解成上一秒当下下一秒,所谓六道轮回可以理解成心受。天人恶鬼畜生,只是状态”....笑的我肚子疼!
——这种档次的货色,贤弟理他则甚?
作者:大梵天主 日期:2015-03-30 13:51
作者:eminem杨 时间:2015-03-27 23:56:45
天主兄,为什么有的无辜的死难者会变动植物呢?应该是天上的动植物吧,可是您前边讲过天神不是动植物,只不过是根据内心幻化出的形象,您在这里讲的应该也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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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天上的动植物,上下文很清楚。他们当不上天神,也当不上天人,只能当花鸟鱼虫。
天上有真正的动植物。天神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特征幻化出龙、狮子、凤凰、牛、羊.....等等动物形象。
羔羊是古代赎罪的动物,主耶稣完全顺服上帝的意旨,为人类担罪,所以他在上帝面前有时会化作羔羊——“我又看见宝座与四活物并长老之中,有羔羊站立,像是被杀过的,有七角七眼,就是神的七灵,奉差遣往普天下去的。这羔羊前来,从坐宝座的右手里拿了书卷....”《圣经·启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