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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问题的彻底反思

发表于 : 2019年 7月 16日 11:41
小牛探花
社会形态问题的彻底反思

——地理条件与经济人选择

文/许平中

“....与中世纪的西欧显著不同,从战国到清朝,中国最基本的经济结构是小农经济,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血缘宗法组织,最基本的政治结构是以县为基础的专制王朝统治。我们以中国文明本部的黄河流域为例,分析这些特点形成的原因。

黄河流域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六、七百毫米,并且夏秋多雨,因而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所以古代农业主要靠天收成(利用井水和渠水灌溉是后来的事)。在这种环境下,单个农户不与其他农户结合完全可以进行生产。单家独户生产也不牵涉与其他农户分配产品的问题,为自己劳动可以充分发挥生产积极性。因此,最迟从春秋战国时代起,这里就形成了以农户为生产和生活单位的松散的社会结构。每个农户大约五六口人,一般以一对成年夫妻为核心,男耕女织。农户不能再小,再小就不能实现其生产功能(生活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它也不适合于再大,再大只是使生产规模外延式扩大,对提高生产效率并无益处,却无端增加了管理费用,引起分配中的矛盾和斗争。从经济学上说,中国的农户正好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于是两千多年来,尽管有数十次的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农户本身也生生灭灭,但是小农经济结构却保持不变。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曾经用强力消灭小农经济,但这一实践却使中国农业走了大弯路。

单个农户能够生产的环境也使中国形成了弟兄平分家产的遗产继承制度,所以不论多大的家庭都会因弟兄们平分家产而分解为小农。历史上黄河流域很难找到连续几代的大地主庄园,就是由特定的遗产继承制度造成的。农户长期繁衍分化,就形成了有共同祖先、共同坟地、共同族谱和共同宗祠的宗族。

宗族制度能够延续几千年,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惜直至现在,其合理性只有极少历史学家所认识。

首先,共同使用大型用具和设施,是宗族得以延续的重要原因。当弟兄们最初分家时,犁、耙、耧、水车、马车等大型用具以及磨房、水井等设施不易分割,所以分立后还往往共有一些大型用具和设施。另外,特定农活(例如夏收麦场打麦)的“适度规模”较大,需要较多劳力共同合作,这就使得已经分立但仍然共有大型用具和设施的农户形成合作或互助关系,这种合作互助也维持和加强了同宗农户的关系。

其次,共同操持婚丧大事,是宗族得以延续的又一重要原因。婚丧大事需要很多人手帮忙,单个农户是无力应付的,所以农户举行婚丧大事必须依赖宗族帮助。婚丧大事的组织、指挥者,都是宗族中有威望的成员(例如族长等),他们在组织、指挥婚丧大事中付出了心血和劳动,他们获得的是个人在宗族和社会上的威望(无形价值)。共同操持婚丧大事,无疑也是宗族凝聚力加强的重要原因。

最后,宗族还有一种重要功能,这就是解决同宗农户的纠纷。由于宗族都由农户分立而成,所以农户的院落和耕地往往同宗相邻,这一客观条件使得农户生产和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对方大都属于同一宗族,于是宗族组织也常常为同宗农户解决纠纷。从这一角度看,宗族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同宗农户提供“公正”。

不过,宗族没有什么强制手段,即使解决族内纠纷也并不总是有效的。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宗族的农户之间,往往需要由宗族首领出面解决,解决不好有时会导致宗族之间的群斗。宗族之间的群斗当然对人口多的大家族有利,而小家族在解决纠纷时则必须考虑对方的势力。从这一角度看,宗族还有保护族人(农户)不受其他宗族侵犯的功能。

但是宗族无法对付大规模的外来抢劫,这就需要依靠更大规模的政治单位。黄河流域地面辽阔,地理条件相对单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了较为稠密的人口,村庄之间已没有多少荒野,有组织的盗匪团伙没有多大活动余地。在这种环境下,农户对保护的需求,也不象西欧农民那样迫切,一支小规模的武装就可以对较大范围进行流动保护,于是中国就形成了由县衙掌握少量衙役,对县域内的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历史上周武王灭商后曾经分封了许多诸侯国(有点类似于西欧的分封),那时一个诸侯国也就与现在一个县的范围差不多,实际上就是一个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基本政治单位。春秋时期诸侯国逐渐兼并,规模越来越大而数目越来越少,到战国时期形成“七雄”,最后由秦始皇完成了统一。政治单位扩大有利于对社会的宏观保护,但对社会提供微观保护和公正的职责一直是由县衙来执行的。县域范围内的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县太爷(县令)一手处理。距县城几十里的农户也要到县城解决纠纷,显然很不方便,所以才由宗族组织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向松散的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从提供公共产品的角度看,古代农村中广泛存在的宗族,实际上是政治统治机构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许多历史学家注意到中国的乡村名义上虽然名义上处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之下,但实际上却是以乡绅为首的一种广泛的自治,只要向国家“完粮”,官吏并不干涉乡村的事务。农村的文化精英(“秀才”)、社会精英(族长政治精英(保长、甲长),往往都出自经济上的富户(土话叫“财主”,共产党搞土改时所划分的地主、富农或富裕中农),或者也可以说,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精英是三位一体的,他们维持了农村稳定的社会秩序。

中国消费结构单一,吃穿两方面最基本的消费品是粮食和布匹,这两种物品便于衡量和支付,也便于长期保存和远途运输,所以国家早就把粮食和布匹作为赋税征收,并以它们为基础组织常备军对整个社会进行宏观保护。宏观保护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国家规模越大,单个农户的保护成本就越低,所以统治者都力图扩大统治范围,人民也拥护建立统一国家。为便于管理,国家在县以上设有省、道、府、州等统治机构,县以下则通过乡、里、保甲等基层组织向农户征取赋税。

很多人早就发现,在世界的任何地区,小农结构总是形成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但对何以出现这一情况却缺乏令人信服的分析。我们用公共产品理论将其原理分析如下:

我们知道,定居的农业生活必须有人提供公共产品才能够生存,而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以税收作为报酬,农户则以向政府缴纳赋税而交换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我们可以把“公共产品”分解为宏观和微观两部分。宏观上主要是抵御外部侵略而使居民安居乐业,这一“产品”只能由中央政府提供。在传统社会的正常条件下,宏观保护的费用是稳定的(特殊情况下当然例外),农民不需要有太高的负担;就微观来说,公共产品又主要是由宗族提供的,县衙(代表国家)提供的本来就不多,一个县的农户只需要负担少数几个公务人员,所以费用也不高。因此,一般情况下国家征收的赋税并不重。历史上在军阀混战中,潜在统治者为了争取人心(得人心者得天下),也不敢过分搜刮农民,他们的竞争实际上使农民获得了“选择”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机会,谁提供的公共产品“质优价廉”就接受谁。历史上新的统治秩序建立以后,农民的负担总是有所减轻,基本道理就是如此。普通农民都懂得,即使换一个统治者,他的负担也很难再有多大减轻,所以只要国家提供了宏观保护,他就认为应当如数交纳赋税。传统的历史学家往往责备农民不知道参与政治权力的分享,这一指责没有多少道理。因为在这样简单结构的社会中,实在没有什么可供农民参与讨论的政治问题,农民不要求分享政治权力,只不过是不愿意去做对自己无益的事情而已。从政治运行的客观过程看,都是统治者不费多大力气就将政治权力强加给了农民,这就必然形成农民对统治者绝对服从。历史上小农社会都形成了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基本原理就是如此。”

“小农结构必然形成专制制度,还可以用交易费用原理予以说明。我们知道,任何一宗交易的成功都是需要交易费用的,交易费用可以分解为搜寻费用、谈判费用和实施费用三部分。搜寻费用就是双方寻找交易对象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农户居住场所固定,潜在的统治者很容易找到他的交易对象,所以搜寻费用很低;由于公共产品的价格没有多大讨价还价的余地,农民“购买”公共产品就像我们到不容许搞价的超市购买物品,只能无条件接受对方标明的价格,所以谈判费用几乎为零;就实施费用来说,不论国家是按户、按人还是按耕地面积征收,农民都不具备逃避的条件,如果不是严重灾荒,农民只能照章纳税,所以实施费用也很低。由于整个交易费用很低,所以不论谁“提出”契约条件,对交易“净价”的影响都不大。既然交易一方为单一的主体即国家,而另一方却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农民群体,于是必然形成由统治者提出“契约”条件而由农户直接接受的局面。
总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中国以农户为基础的松散结构,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以县为基础的统治制度,以及高居于社会之上的专制主义王朝,都是“经济人”在特定客观环境下“合理选择”的结果。

有必要指出,传统教科书把社会划分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是根本不符合实际的。在中国的农村,真正的地主户不到5%,规模一般也不大(只雇佣一个长工),并且很容易由分家转化为自耕农。占人口大多数的是自耕农,大致占90%以上,阶级剥削在历史上从来不占重要地位。
与中世纪西欧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也显著不同,中国地主大都雇佣长工进行剥削。从要素价值论原理看,雇佣长工经营土地,地主付出了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粮食),自己则获得了土地价值(地租)、管理收入和经营风险收入。但如果只依靠出租土地,则只能够得到土地价值,收入就会大大降低。所以除非缺乏管理能力,地主是不采用出租土地剥削的。

综上所述,不论是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还是阶级关系和剥削方式,清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与中世纪的西欧社会都明显不同,按照形态更替理论强行把中国塞入封建社会的框架,实在是“削足适履”。